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银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哲。 被告:陈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范银康与被告陈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银康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按通知要求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范银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田旦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 宁 书 记 员 邵 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