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银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哲。 被告:陈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范银康与被告陈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银康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按通知要求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范银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田旦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 宁 书 记 员 邵 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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