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四川众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玉蟾街道明星路109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76149098Q。
法定代表人:张皇钧。
被告:泸州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醇香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45763783U。
法定代表人:陈实。
审理经过
原告王竹与被告四川众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泸州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朝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