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术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锋,吉林信维律师所律师。

被告:中粮家佳康(长岭)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长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2MA17NDOY48。

法定代表人:张建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亮,吉林海聚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王连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岭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术迁与被告中粮家佳康(长岭)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连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诉称,中粮家佳康第一种猪场(位于大兴镇光荣村)向原告承包的耕地排放污水,致使原告耕地中的庄稼被烧死,所以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粮家佳康第一种猪场隶属于中粮家佳康(吉林)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并不是同一公司,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术迁的起诉。

诉讼费2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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