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民勤县鼎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被告:潘某,现住甘肃省民勤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勤县鼎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勤县鼎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勤县鼎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20元,减半收取6210元,由原告民勤县鼎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