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孟令志,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做出的(2016)苏13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7)苏刑终352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孟令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关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本案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事项为没收孟令志的个人全部财产部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孟令志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等相关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除零星存款和车辆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孟令志银行账户存款合计1861.55元,全部上交国库。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孟令志名下的车牌号为苏H×××××号的机动车一辆(车辆设定有抵押登记),但因未实际扣押而未能处置。孟令志前妻荣赵芬称孟令志喜好赌钱,有较多债务,孟令志事发前车辆就被债权人扣押,用以抵偿相关债务,孟令志无任何财产。2021年9月8日,本院至被××人户籍地××蔷薇村进行实地调查走访,被执行人孟令志仍在监狱服刑,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刑事裁判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决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法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刑事裁决生效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苏13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孟令志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