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女,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王某母亲),女,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高闯,该社理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申请,并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盛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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