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宜安镇东焦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丽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婧姝,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孙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孙金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马双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伟、孙金宝、马双洪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北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陆俊芳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