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晏博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通,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玉江红餐饮文化发展中心(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上庄村村北。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玉红。 被告:余培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刘玉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审理经过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玉江红餐饮文化发展中心(普通合伙)、被告余培江、被告刘玉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玉江红餐饮文化发展中心(普通合伙)、被告余培江、被告刘玉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君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文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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