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刑事审判庭移送。 被执行人李益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揭西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李益军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5222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及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52刑终266号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益军应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0元、退回受贿罪赃款人民币349000元、贪污罪赃款人民币3355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执行。

请求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9月29日委托广东省惠州监狱向被执行人李益军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10日内报告财产。期届,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并报告无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益军发布限制消费令措施。本院经向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卷、车辆、工商总局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李益军名下的丰田牌车辆,号牌号码:粤BT××××,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拍卖,拍卖得款人民币155000元用以履行本案罚金;另查明,被执行人李益军名下位于灰××镇××市场××号房产【产权证号:(1990)05260900092/C2324764】依法进行了查封,案外人李少园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52执复2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揭西县人民法院(2020)粤5222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揭西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产权证号:(1990)05260900092/C2324764】的执行。其他查没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李益军名下的车辆,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益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粤5222执4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乐生 审判员  林锦填 审判员  黄 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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