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吴士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吴士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志丹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郭银与被执行人吴士明、吴士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吴士明给付申请执行人郭银借款1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08年4月14日起至付款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利息已付8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执行人吴士明、吴士存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吴士明履行了40000元借款本金后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士明、吴士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自动履行,在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吴士明、吴士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吴士存名下有陆地巡洋舰霸道2694CC车一辆,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将该车辆查封(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吴士明有房产一处、被执行人吴士存有房产一处,已被另案查封,除此之外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士明、吴士存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郭银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士明、吴士存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恢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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