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南梁镇南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翼城县南梁镇南梁村。
法定代表人:王双全,该村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鹏,山西弘韬(翼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青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翼城县南梁镇南梁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青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翼城县南梁镇南梁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翼城县南梁镇南梁村民委员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翼城县南梁镇南梁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翼城县南梁镇南梁村民委员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