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齐哈尔市某合作社,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合作社经营人。 被告:郭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

审理经过

原告齐齐哈尔市某合作社与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某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3.00元由减半收取69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祝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敬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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