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玉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省武汉市青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东元,男,****年**月**日出生,汉,住湖**省武汉市青山区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咏,女,****年**月**日出生,,住湖**省武汉市青山区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勇,男,****年**月**日出生,住湖**省武汉市青山区青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轶,女,1977年8月12日出,住湖**省武汉市青山区市青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号(商业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项道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元,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珠,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玉英、姚东元、姚咏、杨建勇、姚轶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802民初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玉英、姚东元、姚咏、杨建勇、姚轶未在本院限定的缓交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在收到本院催缴通知后仍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胡玉英、姚东元、姚咏、杨建勇、姚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