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亮,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号*-*。
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7003013954。
原告:黄开屏,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嘉陵江街*-*号*-*-*。
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7410060427。
被告:栾丽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和街*-*号*。
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6004301526。
被告:樊万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审理经过
原告赵亮、黄开屏与被告栾丽敏、樊万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赵亮、黄开屏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赵亮、黄开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亮、黄开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