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申请执行人:袁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被执行人:咸宁永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肖桥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陈汉龙,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谢锐、袁怡与咸宁永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咸宁永龙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20)鄂12民终12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咸宁永龙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94773元(含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1293元,后期违约金暂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