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令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雪纯、王云龙,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清河办事处一道河中路123号浙商大厦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5864632U。

法定代表人:程锦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阜阳市万方车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33022602D。

法定代表人:杨晓明,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安徽元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程锦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付苍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钱令龙与被告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建筑公司)、阜阳市万方车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车贸公司)、程锦涛、付苍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令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雪纯、王云龙、被告万方车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安建筑公司、程锦涛、付苍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在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钱令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瑞安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计人民币621762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621762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万方车贸公司在欠付被告瑞安建筑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程锦涛、付苍鹏对上述被告瑞安建筑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0日,被告瑞安建筑公司与被告万方车贸公司签订一份《外墙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万方车贸公司将阜阳金融广场一期工程“万方金融广场3#楼外墙漆”工程发包飞瑞安建筑公司承建;工程价款每平方米93元,此价格包括材料费、人工费、配套费等所有费用。之后被告瑞安建筑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并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依约进行施工。目前,该工程已经竣工,且被告万方车贸公司已实际使用该工程。且在2017年3月30原告和被瑞安建筑公司、万方车贸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工程总价款人民币711762元,被告法定代表人杨晓明在结算表签字确认。但时至今日,被告瑞安公司、万方公司均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担保人程锦涛、付苍鹏也未承担担保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瑞安建筑公司未派员出庭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供书面答辩状辩称:2012年答辩人承建万方车贸公司发包的阜阳万方金融广场一期工程。2015年,万方车贸公司直接将阜阳万方金融广场一期工程中的外墙真石漆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因万方车贸公司拒绝向答辩人支付工程款,答辩人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终909号民事判决认定“万方车贸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25日、2018年2月28日、2018年6月30日转入瑞安建筑公司17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合计470000元,系支付一期外墙真石漆款,不在瑞安建筑公司承包工程范围内,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由此可知,答辩人承建的阜阳万方金融广场一期工程并不包含真石漆工程部分,案涉工程款项万方公司也未支付给答辩人。因此,原告向答辩人主张工程款项无事实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万方车贸公司辩称:本案应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万方车贸公司与钱令龙不存在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万方车贸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017年3月30原告和万方车贸公司杨晓明就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原告手中无结算清单原件,且结算单未加盖公司印章不代表万方车贸公司认可结算结果。万方车贸公司与瑞安建筑公司建设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万方车贸公司向瑞安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目前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如果本案判决万方车贸公司承担责任,将导致万方车贸公司重复支付工程款,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程锦涛、付苍鹏未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供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万方车贸公司与瑞安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瑞安建筑公司包工包料方式承包万方车贸公司万方金融广场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2015年9月20日万方车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明代表万方车贸公司,与代表瑞安建筑公司的钱令龙签订《外墙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加盖瑞安建筑公司公章。约定万方车贸公司将金融广场一期项目万方金融广场3#楼外墙漆发包给瑞安建筑公司施工,价格每平方93元,价格包含材料费、人工费、配套费(总价5%),施工吊篮、国家税收等所有费用,施工工期于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等内容。工程实际由原告钱令龙具体施工,所以2015年9月21日瑞安建筑公司与钱令龙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将工程分包给原告钱令龙并约定在业主支付工程款一周内,扣除乙方向甲方缴纳的管理费等支付给乙方及其他的权利义务等。被告程锦涛、付苍鹏作为担保人自愿在《内部承包合同》签字,但是未约定担保责任及期限。合同签订后钱令龙组织了施工,现工程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2017年3月30日钱令龙与建设单位人员储瑞祥、时洪涛进行进行结算签字制作了结算表,确定工程项目真石漆工程量7653.36元,单价93元,总价711762元,此价格包含5%配套费暂未扣除。2017年5月9日万方车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明在结算表中签字确认,现钱令龙持有结算表原件。2018年6月11日钱令龙收到瑞安建筑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90000元,尚余工程款621762元钱令龙索要未果,引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瑞安建筑公司诉万方车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终909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结束,判决书17页确认“万方车贸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25日、2018年2月28日、2018年6月30日转入瑞安建筑公司17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合计470000元,系支付一期外墙真石漆款。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万方车贸公司应当支付瑞安建筑公司工程款43061448.84元及损失1565557.65元,合计44627006.49元等内容,现生效判决书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身份证、营业执照、合同,结算表,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及性质本案应当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的《外墙漆工程承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系借用资质签订的分包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工程已经竣工,且被告万方车贸公司已实际使用该工程。2017年3月钱令龙与建设单位人员对于工程价款已经进行了结算,确定工程总价711762元,2017年5月9日万方车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明在结算表中签字确认,应当视为结算完成。现钱令龙持有结算表原件,被告万方车贸公司以结算表未加盖公司印章不代表万方车贸公司认可结算结果的答辩意见,因万方车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明已经在结算表中签字确认应当视为万方车贸公司的公司行为,其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合同相对性被告瑞安建筑公司应当向原告钱令龙支付工程款。已经生效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终90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万方车贸公司已经支付瑞安建筑公司一期外墙真石漆款470000元,而瑞安建筑公司没有全额支付钱令龙,实际支付了90000元,剩余工程款621762元(711762-90000)由被告瑞安建筑公司继续支付。被告万方车贸公司并没有实际支付完一期外墙真石漆款全部工程款在欠付被告瑞安建筑公司一期外墙真石漆款工程价款241762元(711762-470000)内承担给付责任。被告程锦涛、付苍鹏自愿在《内部承包合同》作为担保人签字,未约定担保方式及期限,对于工程款万方车贸公司已经支付的470000元因超过两年担保期限,依法不承担责任;只身在欠付241762元工程款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钱令龙与瑞安建筑公司就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及利息应付时间均未约定,所以钱令龙要求瑞安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621762元为基数本院酌定从万方车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明在结算表签字之日2017年5月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LPR年息3.85%予以支持。被告瑞安建筑公司、程锦涛、付苍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钱令龙工程款62176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息3.85%计算,从2017年5月9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阜阳市万方车贸有限公司对上述价款在欠付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价款24176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程锦涛、付苍鹏对于上述价款在24176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钱令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18元、减半收取5009元、诉讼保全费3628.81、合计8637.81元、由被告瑞安建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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