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合众胜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2号楼4层2-3HA。

法定代表人:刘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宋克鑫,北京天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唯上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3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冬顺,执行董事。

被申请追加人:李冬顺,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京0101民初159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北京合众胜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胜达公司)与北京唯上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上汇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合众胜达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李冬顺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申请执行人合众胜达公司称,法院于2021年3月16日对我公司申请执行唯上汇公司的(2021)京0101执2077号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冬顺是被执行人唯上汇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出资方式为认缴,李冬顺认缴出资210万元,但实际并未出资。现虽然认缴期未届满,但鉴于该公司目前的状况,符合认缴期加速到期的规定,故请求追加李冬顺为案件被执行人,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为支持其主张,合众胜达公司向本院提供了(2020)京0101民初15927号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1执20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唯上汇公司工商档案材料作为证据。

本院查明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对合众胜达公司诉唯上汇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京0101民初15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因唯上汇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合众胜达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1)京0101执2077号立案执行。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于2021年3月1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唯上汇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24日,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公司股东为李冬顺、刘玉姣、张紫光。其中李冬顺认缴出资21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8年1月1日。

上述事实有(2020)京0101民初15927号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1执20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唯上汇公司工商档案材料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申请追加人李冬顺认缴注册资金210万元,但认缴出资时间为2038年1月1日。鉴于目前未到股东的认缴期限,不应认定李冬顺未实际足额缴纳注册资金。合众胜达公司申请追加李冬顺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合众胜达公司申请追加李冬顺为(2021)京0101执2077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长   胡建光

审  判  员   幸浩辉

审  判  员   宋 青

裁判日期二O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刘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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