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淑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原告:李长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杨林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王小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八一街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540182231。
负责人:梁晓旭,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王淑俊、李长生诉被告杨林元、王小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淑俊、李长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淑俊、李长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淑俊、李长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淑俊、李长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