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华雷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段家埠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697176275K。
法定代表人:曲华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彦,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彪,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曾世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国,系三台县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左天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华雷重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曾世国、左天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青岛华雷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青岛华雷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