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8430342843,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1-7层、10-15层、19-21层、艮园小区17幢101室、艮园小区17幢1单元201室。
负责人:朱俞震,身份证号码XXX,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韫佳,浙江远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杭州元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957199223,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萧山建材商贸城21幢01室。
法定代表人:孔冬华。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杭州元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回对杭州元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诸灿祥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钱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