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某某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白潭镇陈家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6817669671。
审理经过
徐某某申请执行河南省某某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2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河南省某某面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681元。因被告河南省某某面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向扶沟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及扶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某某面业有位于河南省扶沟县(房屋所有权证号:0023092,建筑面积149.8平方米),本案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该房产无土地证)。 四、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表示认可,不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债权本金60000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681元,已实现债权本金0元,尚余债权本金60000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681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某某面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东华 审判员 杨兵权 审判员 张东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