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阳昌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陈长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昌武与被执行人陈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的(2021)湘1103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1年5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6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理财保险等信息的登记情况;于2021年6月2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00元及利息,目前尚未执行到任何金额。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