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寿阳县永强蔬菜水产批零部,住所地寿阳县滨阳佳苑48号。

经营者:刘永强。

被告:王锦丽,女,汉族。

被告:卫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寿阳县永强蔬菜水产批零部与被告王锦丽、卫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寿阳县永强蔬菜水产批零部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寿阳县永强蔬菜水产批零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寿阳县永强蔬菜水产批零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寿阳县永强蔬菜水产批零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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