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寿阳县永强蔬菜水产批零部,住所地寿阳县滨阳佳苑48号。
经营者:刘永强。
被告:王锦丽,女,汉族。
被告:卫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寿阳县永强蔬菜水产批零部与被告王锦丽、卫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寿阳县永强蔬菜水产批零部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寿阳县永强蔬菜水产批零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寿阳县永强蔬菜水产批零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寿阳县永强蔬菜水产批零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