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中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亚丽,系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住所地:周口市庆丰东路昌建MOCO新世界商务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5499025R
负责人:周朝阳,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卫军,系该行员工。
被告:河南地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兆丰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0675803373
法定代表人:姚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中宇诉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河南地弘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2021年1月20日,原告杨中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杨中宇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24元,由原告杨中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