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安娜,女。
被执行人:李连福,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安娜与李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204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李连福、铁岭龙泉山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尚欠原告王安娜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率均按年利率24%计算;计算利息时,对已支付的2.25万元利息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王安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连福、铁岭龙泉山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李连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无车辆、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权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和工资进行了查封,限制了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