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安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

被执行人:南京欣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科路**科创基地**。

法定代表人:吴斌,南京欣快物流有限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肖安龙与被执行人南京欣快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开劳人仲案字(2021)第3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欣快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肖安龙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协助肖安龙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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