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涂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执行人:龚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涂某与被执行人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龚某未自觉履行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龚某的银行存款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清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唐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