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卢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3)临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月11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7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2010年7月20日被本院减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8月16日被本院减刑十个月;2013年12月9日被本院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12月5日被本院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爱兰、检察官助理张学峰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代表张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卢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卢某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同意汾阳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但罪犯卢某罚金和民事赔偿未履行,余刑不足七个月,请法院依法酌情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7年3月、2017年12月、2018年7月、2019年3月、2019年11月、2020年7月共获监狱表扬六次。

上述事实,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以及执行机关的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计分考核罪犯材料、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卢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酌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卢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不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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