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李宝岭,男,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斌与被告李宝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