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良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孙建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周良晨诉被告孙建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周良晨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周良晨于2021年8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建政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良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良晨撤回对被告孙建政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良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