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魏县。
被告: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
被告:杨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
审理经过
杨某某与温某某、杨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杨某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