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负责人:刘建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敬春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与被告敬春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