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朝阳路34号(沂南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效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奇,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洪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告:赵秋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告:鞠佃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告:苏红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告:王洪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告:马磊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德、赵秋英、鞠佃伦、苏红春、王洪军、马磊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保全费620元,共计833元,由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