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瓦房店市。因本案于2021年6月16日被瓦房店市XX刑事拘留,于2021年6月30日被瓦房店市XX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新竹、赵鑫桐,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21〕Z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影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毛某、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影及其辩护人刘新竹、赵鑫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12日7时24分许,被告人万影驾驶辽B×××××号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瓦房店市右转弯,与被害人孙某1驾驶辽B×××××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孙某1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万影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1负事故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万影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万影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罚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法院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2日7时24分许,被告人万影驾辽B×××××7号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瓦房店市口右转弯,与被害孙某1国驾辽B×××××1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被害孙某1国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瓦房店市XX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万影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孙某1国负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万影主动瓦房店市队处理事故,如实供述事故经过。 被告人万影的家属与被害孙某1国的家属达成补偿谅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发、破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瓦房店市XX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道理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证孙某2明证言;被告人万影供述;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理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视频;交通事故补偿谅解协议书、收款收条等证据证实,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影系自首,且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影的家属与被害孙某1国的家属达成补偿谅解协议,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影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害孙某1国的法定继承人未在本案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不予审理。被告人万影有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万影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万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庄培振 人民陪审员 于翠华 人民陪审员 李丽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