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杜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现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秀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北路13号。
负责人:李洪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江,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杜笑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铜山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苏0312民初6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杜笑申请再审称:请求再审撤销(2020)苏0312民初6318号民事判决。事实与理由:1、其本人于2019年4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期间在监狱服刑,未收到法院的传票或通知,不是原判决书中称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银行也明知自己在服刑的情况,故意向法院隐瞒事实,在法庭上称多次催收未果,致使法院缺席审判,剥夺其辩论权利。2、本人在服刑期间没有还款能力,根据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第70条的规定,在借款人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减免利息和违约金。所以我服刑期间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银行应该予以减免。3、我买房子也是在银行办的贷款,后来未按期偿还借款,铜山法院依法将房子拍卖后,银行应该将信用卡欠款及时划走,就不会产生高额的利息和违约金。4、原判决中确定的本金19466.74元不正确,根据从农行铜山支行调取的我尾号为6251的信用卡明细,我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3月13日、2019年3月18日分别通过微信还款3100元、500元、500元,但银行并没有将上述还款从本金中扣除。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农行铜山支行辩称:1、原审起诉时银行并不知道杜笑服刑的情况。2、银监会规定借款人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减免利息和违约金,但不是必须减免,而且我行也没有规定。3、关于拍卖杜笑房产所获的执行款,我行无权直接划扣用于抵偿杜笑信用卡欠款,只有基于和杜笑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有效判决,才能申请执行。4、截止2020年3月13日,杜笑欠银行本金19466.74元,根据贷款合约规定,违约超过一定期限,还款优先扣缴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明知其在监狱服刑而向法庭隐瞒的情况,因此原审公告后缺席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是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能否减免利息和违约金,双方可协商解决,法院在判决中直接予以减免没有依据。因此,原审判决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和违约金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杜笑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