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 辩护人曹洪、楼溪,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凤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凤及其辩护人曹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间,被告人李凤伙同主播“粉嫩水蜜桃”在“享爱1s”网络直播平台上,以“刷跑车有福利”等言语引诱观众充值赠送虚拟礼物。同年11月18日,主播收取黄某某赠送的虚拟礼物“跑车”后,由李凤先后通过QQ、微信向黄某某发送淫秽视频共计45个。 同年12月2日,被告人李凤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凤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即时通讯软件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被告人李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凤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OPP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后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艳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辛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