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龚国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异议人(被执行人):黄贤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中路138号。
负责人:汪希纲,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宣城市恒泰金属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杨林村。
法定代表人:龚国库,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恒泰金属铸件有限公司、龚国库、黄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龚国库、黄贤珍对宁国市人民法院对其执行异议申请未予处理的行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龚国库、黄贤珍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龚国库、黄贤珍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龚国库、黄贤珍撤回执行异议。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谢 贞
审 判 员 满先进
审 判 员 严荣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娜
书 记 员 李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