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青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裴社乡裴南村一组*号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文,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玉彦,又名郭王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裴社乡南郭村三组*号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令俊,小名蛋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王顺坡村路东*号居民。
原审第三人: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郭家庄镇西宋村(宇丰液氧厂内)。
法定代表人:董九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光明路物资大厦*单元*室居民,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孙明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裴社乡南郭村三组*-*号居民。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青林因与被上诉人郭玉彦、被上诉人孔令俊、原审第三人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楷盛公司)、孙明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3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马青林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闻喜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3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郭玉彦、孔令俊的扣车侵权行为造成涉案车辆福田牌晋M×××××号重型自卸货车被消失赔偿上诉人马青林物权涉案车辆价值21万元、车户登记费2万元,改判被上诉人郭玉彦、孔令俊因其扣车侵权行为支付上诉人马青林已经支付了诉讼代理费5000元,以上3项损失共计23.5万元;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歪曲事实真相,颠倒黑白。适用法律错误。2012年4月5日上诉人马青林在第三人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处签订合同,购买了福田牌晋M×××××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该车由上诉人马青林负责经营管理,马青林首付款为6万元,车户登记费2万元。上诉人马青林向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借款15.4万,该车以21万元的价格马青林完成了交付后,上诉人马青林取得了该车物权。该车曾由马青林妻子的外甥孙明科经营管理过一段时间。2013年4月20日,该车在裴社乡安李忠开办的沙场运输期间,郭玉彦以孙明科欠其款项为由强行将该车开走扣押。马青林和楷盛物流有限公司一起共同寻找该车辆,于2015年3月4日前往东镇该车辆停放处试图将车开回,但遭到孔令俊的强行阻拦,孔令俊把其自己的白色小轿车挡在自卸货车前,不让我们拖走。孙明科因欠孔令俊5万元,但孔令俊强迫安金梅、安玉红给他打10万元的欠款条才放行,后我们报警三次处理未果,因孔令俊的强行阻拦直到晚上未能要回车辆。2016年5月楷盛公司起诉马青林要求支付的购车借款15.4万元和利息。2016年8月8日闻喜县法院作出(2016)晋0823民初608号民事判决判令马青林在判决生效后30日偿还楷盛公司购车借款15.4万元和利息,并支付管理费1000元。同时确认福田牌晋M×××××号重型自卸货车虽然登记在楷盛公司名下,但实际所有人是马青林。2017年6月马青林起诉侵权人郭玉彦、孔令俊要求返还被扣车辆。2017年12月6日闻喜县法院作出(2017)晋0823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判令郭玉彦、孔令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福田牌晋M×××××号重型自卸货车返还给马青林,判后孔令俊不服向闻喜县法院申请再审,闻喜县法院在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晋0823民办3号民事判决驳回孔令俊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决。孔令俊不服,上诉至运城市中级法院,经中院审理认为,马青林请求返还原物车辆已消失不现实,但上诉人马青林没有过错,应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主张权利救济。据此,运城市中级法院在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晋08号民终67号民事判决。无奈马青林只能按财产损害赔偿损失提起诉讼,起诉实际侵权人郭玉彦、孔令俊承担其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后果。1、一审法院无视客观事实,对郭玉彦、孔令俊的扣车行为不予认定,是完全错误的。孙明科与郭玉彦的电话录音还需要证人吗。郭玉彦当庭认可孙明科与其电话录音是真实存在的,一审孙明科当庭认可马青林的陈述是事实。怎么说孙明科未答辩,一审楷盛公司当庭认可马青林的陈述是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一审对闻喜县法院2017年10月13日的开庭笔录不认可?那么怎么能认定前往开车的楷盛公司员工张金赦陈述。据此认定孔令俊不是扣车人,难道张金赦这一次开庭到庭了吗。他没有确定孔令俊不等于其他人不确定是孔令俊。一审无视事实是完全错误的,一审认为涉案车辆被消失无事实依据是无视客观事实的明显错误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现决定发回重审。具体意见如下:本案原告马青林对权利的救济从2017年开始历经多次诉讼,已查明的事实,涉案车辆确系马青林合法购买取得,其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并且其车辆在经营期间确实多次被他人非法扣押过,而且本案被上诉人郭玉彦、孔令俊在该车被扣押的过程中,均不同程度有过参与。至于最终车辆无端灭失的责任究竟是谁造成,应该予以查明。事实上,上诉人马青林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是确定的事实,轻率驳回其诉求可能直接导致其合法权益丧失救济机会,损害当事人利益。以上意见请重审时慎重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3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青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2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