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被告: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
被告: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