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慕小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李雪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慕小艳诉被告李雪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接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并且开庭时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并且开庭时未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慕小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樊世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钰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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