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发文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225民初135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融水县融水镇秀峰北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4990988864。

法定代表人:郑见宇,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壮讲,该支行主任。

被告:刘革,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刘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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