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天元南路北段。
负责人:李本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维波、曹阳(实习),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树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罗山县。
被告:李连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包德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罗山县。
被告:李玉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罗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树阳、李连香、包德周、李玉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的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