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宫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李某,新疆新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宫淤雯程与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特63号民事调解书,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5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50000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5月11日、2021年6月26日、2021年8月17日,通过三次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反馈结果如下:(1)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账户资金3.25元,上述资金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已冻结未扣划;(2)被执行人在保险、工商、证券、车辆管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通过本辖区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经在执行流程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新疆法院系统共有15件案件未执行完毕; 四、2021年9月22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9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玉超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秦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