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民心物业管理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金南路中央馨城商住楼1栋多元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DL5PR8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凯宁,该公司城市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祥,男,该公司城市副总经理员工。
被告:梅万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民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梅万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7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民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梅万巧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民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民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