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颜毅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姬英凡,陕西唐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曹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付金,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军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储召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中越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567144494B。

委托代理人:付金,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颜毅红与被告曹冰、刘军毅、储召芝、陕西中越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越保险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9年6月28日,其与被告曹冰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和《股权转让款支付及回购协议书》,约定被告曹冰将持有的被告中越保险公司40%股份转让给其,款项到账5日内,被告曹冰需完成40%股份工商过户至其名下的手续。同时,被告刘军毅与被告储召芝为此签订《担保书》,自愿为被告曹冰履行《股权转让款支付及回购协议书》、《陕西中越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协议书》中的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其向被告曹冰支付股权转让款70万元,但被告曹冰一直拖延办理过户手续,未及时履行约定。其多次催促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将陕西中越保险代理有限公司40%的公司股份过户至其名下;2、被告以其已付转让款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向其支付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曹冰、中越保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中越保险公司经营地及被告曹冰住所地均位于西安市碑林区,且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股份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款支付及回购协议书》均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属西安市新城区,不属本院辖区,故本案本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曹冰、中越保险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付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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