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杰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业,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褚振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辽河油田华油公司退休工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杰夫与被告褚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张杰夫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杰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杰夫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佟 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艺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