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抚松县漫江镇枫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天池圣景小区。
法定代表人:修德喜,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忠,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抚松县漫江镇枫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21)吉7604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理由为因无法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张某是土地承包人,因此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