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崔旭。
被执行人:大连航华置业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旭与被执行人大连航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204民初78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3日10时起至2021年4月24日10时止依法委托京东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大连航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五四路189号28层1号房屋,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为人民币3475600元,拍卖结果为流拍。于2021年5月12日10时起至2021年5月13日10时止对该房屋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为2780500元,2021年5月13日买受人柴志博(公民身份号码:2307121988××××××××)以人民币3470500元的最高价竞得。在拍卖过程中,发生辅助机构服务费用747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被执行人大连航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五四路189号28层1号房屋的查封。
二、大连市沙河口区五四路189号28层1号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柴志博所有。大连市沙河口区五四路189号28层1号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柴志博时转移。
三、买受人柴志博可持本裁定书到上述房产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