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益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文国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瑞昌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益民与被执行人文国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瑞昌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9)赣0481民初5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调解书的内容支付执行款111,2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此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赣0481执2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