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宁县丁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3759X。
法定代表人:郭汉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鹤松。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孙吉涛,系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青岛明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37号341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61194845U。
法定代表人初朝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生效的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黔0423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和(2020)黔0423执恢5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月26日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青岛明创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46993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06元、保全费2320元,申请执行费5266元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义务。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如下财产进行了调查:1、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存款;2、不动产情况,经委托当地法院查询未发现有登记;3、车辆情况,未发现有登记;4、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5、公积金情况,无公积金存款;6、收益性保险情况,无该项投资;7、证券投资情况,查无开户信息;8、通过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综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357724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到位357724元。上述调查情况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其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亦不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不申请对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不申请对被执行人提起自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在本次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本院已依法将其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后,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423执恢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